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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洛民终字第26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义煤集团伊川县兴业煤业有限公司与康兴乐、刘根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义煤集团伊川县兴业煤业有限公司,康兴乐,刘根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洛民终字第26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义煤集团伊川县兴业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伊川县。法定代表人:董建军,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洪敏,河南国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康兴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白国锋,河南绿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根涛(已死亡),男,汉族,。上诉人义煤集团伊川县兴业煤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康兴乐、刘根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四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因刘根涛在二审期间死亡,致使本案诉讼主体发生变化,为保障相关权利人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伊川县人民法院(2012)伊四民初字第6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伊川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审判长 高 玲审判员 王惠谦审判员 杨 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殷春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