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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城民二初字第3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拉萨市藏源堂商贸有限公司与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拉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拉萨市藏源堂商贸有限公司,刘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城民二初字第305号原告拉萨市藏源堂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拉萨市。法定代表人蒲均,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超,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桑群培,西藏恒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东,男,汉族,四川省简阳市人,其他基本情况不详。原告拉萨市藏源堂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源堂公司)与被告刘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藏源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罗桑群培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藏源堂公司诉称:2013年1月4日起,被告先后多次在原告处购买虫草,购买金额总计为457000元,并分别出具两份欠条,一张为226000元的欠条,一张为231000元的欠条,被告购买虫草至今,已过去10个月之久,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虫草款,但被告总以各种理由搪塞不予还款。现原告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依法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1、被告向原告支付虫草款457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并提交如下证据加以证实: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被告刘东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复印件各1份,用于证明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以及被告基本情况的事实;2、欠条2份,用于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以及被告拖欠原告虫草款457000元的事实。被告刘东缺席,未递交答辩状及提供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4日,被告刘东向原告藏源堂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今欠藏源堂2斤1100条,113000×2=226000元。刘东,1800891****,2013.1.4”。此后,被告刘东又向原告藏源堂公司出具欠条一张,该欠条载明:“欠藏源堂虫草款231000元,大写:贰拾叁万壹仟元整。刘东,1800891****,513902198811103750”。该欠条未载明具体出具时间。上述均由被告刘东出具的两份欠条载明的虫草款共计457000元。现因被告在原告处购买虫草并出具欠条后,一直未向原告支付购买的虫草款,故原告依法诉至法院。以上事实有欠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及本案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刘东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被告承担。现本院依据原告藏源堂公司提交的证据和庭审查明的事实依法裁判,并依据原告提交的欠条及陈述,确认由被告刘东向原告出具的欠条上所载明的内容真实有效,被告刘东作为欠款人与原告藏源堂公司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事实清楚,未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应为合法有效,故本院确认双方之间形成的买卖关系成立。原告藏源堂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被告刘东作为买受人,在接受货物后应当承担及时支付虫草款的义务,现被告刘东未履行及时支付虫草款的义务,造成本案纠纷,对此被告刘东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故原告藏源堂公司主张被告支付虫草款457000元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刘东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对原告所主张的事实和证据进行辩驳的权利。为此,本院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裁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刘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告拉萨市藏源堂商贸有限公司支付虫草款457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77.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刘东承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冲吉路支行,账号:54001043636050003380,收款人: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于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商 盈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黎万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