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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遂中执字第0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1

案件名称

卢军犯贪污罪、受贿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遂中执字第06号移送执行人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行人卢军,男,汉族,大学文化。因犯贪污罪、受贿罪,现正服刑。卢军犯贪污罪、受贿罪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1日作出(2013)遂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第七项判决:被告人卢军违法所得人民币1085885元,予以追缴,上交国库。判决生效后,卢军未主动向国家机关上缴违法所得,2013年12月20日,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执行该判决中确定的追缴卢军违法所得。本院(2013)遂中刑初字第21号刑事判决书生效后,四川省遂宁市人民检察院将查控的被执行人卢军违法所得资产移交本院执行;由于被执行人卢军至今仍未按照生效判决向国家机关上缴违法所得收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卢军以其妻子名义开设的股票账户上的股票予以即时变现,变现后的资金扣划至本院指定的下列账户。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晓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