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汤民二初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任小镜诉被告张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小镜,张景武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汤民二初字第62号原告任小镜,女,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加红,河南岳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景武,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任小镜诉被告张景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任小镜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任小镜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属原告自行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小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5元,减半收取972.5元,保全费30元,共计1002.5元,由原告任小镜负担。审 判 长 田太军审 判 员 郑海霞人民陪审员 肖 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冯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