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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浦民初字第19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张益与陈磊 一案的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益,陈磊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浦民初字第1986号原告张益。被告陈磊。原告张益与被告陈磊相邻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益、被告陈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益诉称,原告房屋在大华香榭美颂***室,被告房屋在大华香榭美颂***室。2011年5月被告违法破墙开门,侵占原告所在房屋屋面,破坏屋面结构,给原告造成极大安全隐患。被告经常在屋面制造各种噪音,对原告日常生活造成极大影响。根据开发商和房产局出具的规划图,被告已非法改变房屋结构。2011年房产局对被告发过整改通知,但被告置之不理。从2011年6月份开始,物业和被告多次沟通,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但其一直没有具体落实。被告已经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特向法院起诉,要求:1、恢复***室屋面已被敲掉的围栏;2、恢复***私自开设通向***室屋面的门为原始的墙面;3、拆除并清空被告放置在***室楼面的空调、水池等所有物品;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陈磊辩称:1、装修整改通知单上没有我们的签字。物业找过被告,物业出具的装修管理规定只说明不允许加装遮阳雨棚;2、被告并没有破坏屋面结构侵占房屋屋面,也没有私自搭建违建;3、日常生活被告很少出入露台,更不可能制造噪音。由于卫生间联通露台,水声会从窗户传出,那是洗手间的声音而非噪音;4、2011年5月装修因原告投诉,物业为查明原因,带着浦口房屋安全管理处的主任一起来协调,后被告做了房屋安全评估鉴定;5、2013年4月24日,原、被告发生冲突,对被告造成精神伤害,被告保留起诉原告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房屋在大华香榭美颂***室,被告房屋在大华香榭美颂***室。2011年5月,被告在对房屋进行装修时,在自家外墙上开门以便使用1栋和2栋之间的平台。拆掉了开门处的围栏,在平台上建了水池、摆放了空调外机并堆放部分物品。起诉后,原告也在自家外墙上开了门,通过此门也能直接进入1栋和2栋之间的平台,并在上面摆放空调外机。原告认为被告在平台上走动会影响到原告的生活,建水池给原告造成漏水隐患,拆除围栏会影响到原告的安全等,遂诉至法院,诉请如前所述。以上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证人证言、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认可。本院认为,原、被告系相邻关系,应当按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相邻关系。被告在自家屋面开门经过安全检测,其目的是进出1栋和2栋之间的平台上进行日常活动,原告并没有证据证明被告开门以及敲掉围栏的行为影响到原告的生活。且原告起诉后也自己在其房屋墙体开门,以便进出1栋和2栋之间的平台。因此,对原告要求被告恢复其墙体和屋面围栏原状的诉请本院不予支持。对于被告在平台上建水池、摆放空调外机的行为,虽然楼面的平台应属于共有,但是被告的行为直接会影响到原告的房屋,给原告的房屋造成一定的安全隐患,在使用水池等过程中产生噪音影响原告的生活,应予以拆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拆除建在大华香榭美颂1栋和2栋之间的平台上的水池以及摆放的空调外机。二、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被告陈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鄢志文人民陪审员  姜桂兰人民陪审员  许维江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林苏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