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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善民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宋某与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嘉善民初字第1864号原告:宋某。原告委托代理人:陈燕,浙江思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某。原告宋某与被告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后,被告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自2012年4月至2013年春节因生育女儿长期居住在江苏省启东市,2013年6月双方在江苏省启��市人民法院进行过离婚诉讼,其居住地村委会亦证明被告自2012年4月起因怀孕待产、生育照顾女儿至今一直居住在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石堤村,故被告实际经常居住地应为江苏省启东市吕四港镇,非浙江省嘉善县,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且被告女儿尚不满二周岁,随被告成某生活,本案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更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节约诉讼成本。经审查,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年××月被告在江苏省启东市生育女儿,后因照顾年幼的女儿长某,且双方因离婚纠纷于2013年6月在江苏省启东市进行过离婚诉讼,被告实际居住地村委会亦证明被告自××××年××月起因生育女儿在某,故本案被告的实际经常居住地应为江苏省启东市,非浙江省嘉善县,故本案应由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无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被告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处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玲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钱 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