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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民初字第176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7

案件名称

张文广与王仕华、王恩龙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广,王仕华,王恩龙,张跃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民初字第1765号原告:张文广。被告:王仕华。被告:王恩龙。被告:张跃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文广与被告王仕华、王恩龙、张跃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张文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文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文广负担。审 判 员 张永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陈舒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