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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候跟铃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候跟铃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渭中法刑执减字第2129号 罪犯候跟铃,男,1951年12月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现在陕西省富平监狱服刑。 2000年5月22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陕刑一复字第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候跟铃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2年10月26日减为无期徒刑;2006年8月15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1年减刑二年。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富平监狱提出罪犯候跟铃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该犯在服刑期间能遵守监规纪律,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优良,劳动中服从分配,计分考核中得积极24个。 经审理查明,该犯在劳动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计分考核获积极24个。 本院认为,罪犯候跟铃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将罪犯候跟铃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刑期自2006年8月15日至2022年8月14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晓强 审判员  曹 晓 审判员  王洪池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杨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