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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五法执字第124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徐明银与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银,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三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发文稿纸签发:核稿:主拟单位和拟稿人:执行局/余小兵事由:呈签执行裁定书附件:案卷一宗发送机关:密级:份数:3份打字:刘芸琦校对: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五法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徐明银,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新型材料厂宿舍,身份证号:5321281961********。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洱源县右所镇腊坪村公所。法定代表人:杨万华。委托代理人:张范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明银与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3)五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明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五法执字第1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邢仕林执 行 员  郭华昌人民陪审员  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戚祥蕊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3)五法执字第1248号申请执行人:徐明银,男,196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人,住昆明市五华区普吉街道办事处新型材料厂宿舍,身份证号:532128196103043914。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住所:洱源县右所镇腊坪村公所。法定代表人:杨万华。委托代理人:张范文,云南格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明银与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根据(2013)五法民二初字第48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徐明银于2013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五法执字第1248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申请执行人不按期履行义务或不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后立即生效。执行长邢仕林执行员郭华昌人民陪审员余小兵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戚祥蕊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局合议庭讨论记录案由:租赁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人:徐明银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评议时间: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地点:执行局三组参加人:邢仕林、郭华昌、余小兵(人民陪审员)记录人:戚祥蕊评议记录:余:介绍案情,关于申请执行人徐明银与被执行人洱源宏宇钛矿业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故承办人建议该案件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邢:同意承办人意见。郭:同意承办人意见。结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4条第(8)项、第230条、第257条第(6)项,裁定本院的(2013)五法执字第1248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签字(时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