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神民初字第0004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郭灯儿与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灯儿,张红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神民初字第00042号原告郭灯儿,男,汉族,住神木。被告张红梅,女,汉族,住神木。本院在审理郭灯儿张红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灯儿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灯儿撤回对被告张红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陈关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改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