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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周执字第004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黄晓涛与张杰离婚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周执字第00483号申请执行人: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立案执行黄某某诉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2013年12月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3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3日被执行人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的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领取判付所有婚财并确认此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周民初字第0137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张某某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楠审判员 赵 军审判员 赵建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