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张景波与张义生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景波,张义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官诉保字第00004号申请人:张景波,男,汉族,1971年12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被申请人:张义生,男,汉族,1954年10月24日出生,住铜陵市。申请人张景波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财产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张义生所有财产人民币40万元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梦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阎 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