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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嵊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钱永法与刘钢军、刘小祥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钱永法,刘钢军,刘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嵊保字第1号申请人:钱永法。被申请人:刘钢军。被申请人:刘小祥。申请人钱永法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刘钢军、刘小祥所有的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并已缴纳现金1万元,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刘钢军所有的位于嵊州市安吉里12幢三单元505室的房屋一套(价值5万元部分),房屋产权证号为01××35。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申请费100元,财产保全费520元,合计620元,由申请人钱永法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洪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邱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