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阜民一初字第6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历某与夏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历某,夏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阜民一初字第655号原告:历某,农民。被告:夏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历某与被告夏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历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历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历某负担。审判员 刘世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彦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