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顺庆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