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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顺庆民初字第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顺庆民初字第213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伟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伍春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