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19
案件名称
刘乔翼与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国钦、张跃辉、沈新平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乔翼,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国钦,张跃辉,沈新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刘乔翼,女,1993年7月1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代国钦。被申请人代国钦,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张跃辉,男,1980年6月2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沈新平,男,1972年9月16日出生,汉族。申请人刘乔翼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国钦、张跃辉、沈新平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河南东方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郑州广城置业有限公司、代国钦、张跃辉、沈新平银行存款五百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在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俊阳审 判 员 彭 磊代理审判员 孙 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魏 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