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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桑法执(民)字第320-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4

案件名称

杨胜伟与舒祖佳、曾晓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桑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桑植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胜伟,舒祖佳,曾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桑植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桑法执(民)字第320-2号申请人杨胜伟,男,1970年12月18日生,侗族,公务员,湖南桑植人。被执行人舒祖佳,男,1971年4月1日生,土家族,居民,湖南桑植人。被执行人曾晓玲,女,1973年2月28日生,土家族,居民,湖南桑植人,系被告舒祖佳之妻。本院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桑法执(民)字第320-1号执行裁定书,每月扣留被执行人舒祖佳在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收入1500元,扣满30000元为止,现因当事人双方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舒祖佳在张家界中信旅游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收入的扣留。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覃 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叶光双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一)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或者放弃债权的;(三)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流拍或者变卖不成,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执行债权人又不同意接受抵债的;(四)债务已经清偿的;(五)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