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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园商初字第22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周菊林与苏州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园商初字第2236号原告周菊林。委托代理人柴龙新,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宋学玲,上海联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塘湾湖街61号。法定代表人柴振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钱彩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周菊林诉被告苏州东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菊林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菊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菊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原告周菊林负担。审判员  张继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佳玉第页共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