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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11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李绍敏、李绍芹、李绍江因与被申请人冷丽君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绍敏,李绍芹,李绍江,冷丽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辽审四民申字第0153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敏,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芹,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绍江,男,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诉人):冷丽君,女,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再审申请人李绍敏、李绍芹、李绍江因与被申请人冷丽君房屋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营民一���字第001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3年12月20日,李绍敏、李绍芹、李绍江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李绍敏、李绍芹、李绍江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绍敏、李绍芹、李绍江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朱洪源代理审判员  马 恺代理审判员  王颖姝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思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