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皋执字第04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南通万全良的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通万全良的建材有限公司,孙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皋执字第0494号申请执行人南通万全良的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闸口村1组1号。法定代表人万亚军,董事长,电话:。被执行人孙夏伟。关于南通万全良的建材有限公司与孙夏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皋商初字第107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自觉依据上述法律文书的要求履行义务。申请人于2013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货款503387.9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7862元(未预交)。本院立案后,由执行员蒋晓荣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履行20000元,本院查询银行未发现其足以解决案件的银行存款,查封其私人经营的如皋市皇朝娱乐会所(经营场所系租赁),并在南通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封其妻王玲所有的牌号苏F×××××梅赛德斯-奔驰轿车一辆(有抵押贷款),因查封的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并提供相关证据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汤雪飞执行员 蒋晓荣执行员 高国圣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国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