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兖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萍与张永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张永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王萍。被告:张永旺,兖矿职工。本院在审理王萍诉被告张永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张永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