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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兖民初字第20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王萍与张永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萍,张永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兖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兖民初字第2069号原告:王萍。被告:张永旺,兖矿职工。本院在审理王萍诉被告张永旺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书面撤回起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萍撤回对被告张永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45元减半收取22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孟令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薛 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