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招文诉被告叶发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招文;叶发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罗招文,男,1940年8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月枚,连平县汽车站退休干部。被告叶发练,男,1983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招文诉被告叶发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招文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后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顶义审 判 员 赖爱东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枫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