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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原告罗招文诉被告叶发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连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罗招文;叶发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连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河连法民一初字第16号原告罗招文,男,1940年8月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月枚,连平县汽车站退休干部。被告叶发练,男,1983年9月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招文诉被告叶发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罗招文于2014年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庭后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招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谢顶义审 判 员  赖爱东代理审判员  周春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叶枫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