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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知民证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峰峰与岳希锋申请证据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峰峰,岳希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2001年)》: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知民证保字第5号申请人:李峰峰。被申请人:岳希锋。申请人李峰峰于2013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被申请人岳希锋所经营的希锋快餐店使用的广告匾额中的“仙赞鲜”字样侵害了申请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现被申请人侵权证据可能灭失为由,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岳希锋所经营的希锋快餐店的广告牌匾进行证据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岳希锋所经营的希锋快餐店广告匾额中的“仙赞鲜”字样予以证据保全。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证据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长 李 敏审判员 巩天绪审判员 孙国臻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解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