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曾维新与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普通执行盖章-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维新,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深宝法公执字第7-2号申请执行人曾维新,男,汉族,1958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南省衡阳县。被执行人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上村社区民生工业区兴达厂后第1栋。法定代表人周先米申请执行人曾维新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深中法劳终字第39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6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划拨、扣押、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宏捷家私(深圳)有限公司所有的相应价值7098元及利息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陶雪松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粤宝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