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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蜀民二初字第001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健、张丽娟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李健,张丽娟,张教围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蜀民二初字第00104号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蜀山区。法定代表人:王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大军,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菲,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健,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丽娟,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张教围,女,198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天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健、张丽娟、张教围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审查该案不适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杨晓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秦 馨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