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沙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刘x与吕xx离婚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沙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刘xx。被告:吕x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xx与被告吕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新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刘xx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莎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马艳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