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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获民初字第148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与王德龙、徐秀凤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王德龙,徐秀凤,郑好桃,吴秀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获民初字第1484号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赵焕武,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德龙。被告徐秀凤。被告郑好桃。被告吴秀兰。本院在审理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德龙、徐秀凤、郑好桃、吴秀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依法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王德龙、徐秀凤、郑好桃、吴秀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减半收取106.5元,由原告获嘉县天元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冯芝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李佳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