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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唐民二金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与张书焕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张书焕,李喜发,陈士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二金初字第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法定代表人赵苏文,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牛跃鹏,任该行法制部经理。被告张书焕,女,生于1963年6月8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被告李喜发,男,生于1974年7月20日,汉族,职工,住唐河县。被告陈士常,男,生于1958年12月10日,汉族,农民,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与被告张书焕为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河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陈东华审判员  李 瑞审判员  郑 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