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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德中民财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与衡水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衡水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德中民财保字第79号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住所地平原县王凤楼镇驻地。负责人徐立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春刚,山东阳光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衡水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景县景新大街移动公司南。法定代理人刘石墩,总经理。申请人禹城市华联建安工程有限公司平原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衡水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被申请人拒不返还欠款,且有转移财产的迹象为由,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320万元财产进行诉前保全。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财产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衡水宇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价值320万元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或不申请仲裁,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审判长  张延军审判员  朱吉星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徐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