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锦江民初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与李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李楠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锦江民初字第69号原告甘涌光。原告徐红阳。原告廖云香。原告甘泽杨。以上四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杨伟,四川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楠。本院在审理原告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与被告李楠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中,原告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楠的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撤回对被告李楠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908元,本院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甘涌光、徐红阳、廖云香、甘泽杨负担。审判员 张金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向 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