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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张开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倪洪才与徐建荣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洪才,徐建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倪洪才。委托代理人葛国柱。被告徐建荣。委托代理人徐晓东,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洪才与被告徐建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洪才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洪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洪才负担。审 判 长  季芳洁代理审判员  宋会谱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