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张开民初字第0294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倪洪才与徐建荣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洪才,徐建荣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张开民初字第0294号原告倪洪才。委托代理人葛国柱。被告徐建荣。委托代理人徐晓东,男,1968年11月9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洪才与被告徐建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洪才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倪洪才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倪洪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倪洪才负担。审 判 长 季芳洁代理审判员 宋会谱人民陪审员 陈珊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辛 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