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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淮开民初字第069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夏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淮开民初字第0697号原告夏某。委托代理人王亚东,淮安市淮安区城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夏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夏某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夏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