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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浔执民字第195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7-16

案件名称

邱阿木与沈建新、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阿木,沈建新,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湖浔执民字第1950号申请执行人:邱阿木。被执行人:沈建新。被执行人: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沈xx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阿木与被执行人沈建新、湖州华夏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湖浔执民字第1950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尚余人民币2527100元未执行。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湖浔执民字第1950号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震云审判员  郑子浩审判员  徐小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 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