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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寿民初字第2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刘美美与常会苓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美,常会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寿民初字第214-1号原告刘美美。被告常会苓。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美诉被告常会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告常会苓银行帐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原告以现金5000元及第三人刘志龙所有的鲁G×××××号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常会苓银行帐户存款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夏新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