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初字第0347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5-22
案件名称
刘谷良与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谷良,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03477号原告刘谷良。委托代理人陈道生,宁乡县沩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继伟,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立毛,该公司职工(特别授权)。本院于2013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刘谷良诉被告长沙白马桥建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13年12月23日原告刘谷良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还款协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谷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44元,减半收取2322元,由原告刘谷良负担。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人民陪审员 谢寄章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贺文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