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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法民保字第00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武波与李金,罗向芳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波,李金,罗向芳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铜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铜法民保字第00001号申请人武波,男,1982年1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李金,男,198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罗向芳,女,1985年5月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武波因与被申请人李金、罗向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罗向芳所有的渝CQXX**号小型轿车和被申请人罗向芳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峻石材制品有限公司的股份予以查封。申请人武波向本院提供了其所有的渝C7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且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罗向芳所有的渝CQXX**号奥迪牌小型轿车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罗向芳在重庆市北碚区金峻石材制品有限公司所持有的65%的股份予以查封。三、对申请人武波所有的渝C7XX**号梅赛德斯-奔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朱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