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昆张民初字第107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2-20
案件名称
瞿某与张某离婚纠纷(张浦)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瞿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昆张民初字第1078号原告瞿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被告张某,女,1987年10月7日出生。原告瞿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志辉独任审判,于2013年12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瞿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瞿某诉称:瞿某与张某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之后,双方生育一子瞿某某。瞿某与张某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感情也不稳定。另外,张某的父亲也多次无故辱骂甚至殴打瞿某。自2013年4月起双方开始分居生活。瞿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解除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儿子瞿某某由瞿某抚养,张某无需承担抚养费;本案诉讼费由张某承担。被告张某辩称:张某不同意瞿某的离婚要求,现在小孩还小,而且张某生育小孩后身体受到很大的伤害,至今未痊愈。另外,瞿某与张某也没有多大的矛盾,有一点分歧也是家庭因素造成的。经审理查明:瞿某与张某于2011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于2012年1月10日登记结婚。之后,双方生育一子瞿某某。瞿某与张某婚前及婚后初期关系均尚可。小孩出生后,双方因琐事矛盾增多,特别是受双方家庭因素影响,致使双方感情不如以往。2013年4月起双方因感情不和开始分居生活。瞿某认为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引起本案诉讼。以上事实有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常住人口登记卡及瞿某与张某在庭审中的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瞿某与张某双方产生纠纷的主要原因是未能很好的处理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的矛盾。经本院对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二人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双方在以后的夫妻共同生活中,加强交流沟通,相互尊重体谅,增强家庭责任感,特别是处理好与双方家庭成员之间的关系,二人之间仍有和好可能。故瞿某要求与张某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瞿某与张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瞿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550101040009599。代理审判员 李志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汤 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