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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林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林,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张铁林,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40岁,汉族。原告张铁林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受理,2013年12月23日原告张铁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林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铁林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