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初字第018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原告张铁林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葛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铁林,张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1831号原告张铁林,男,1962年10月2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路建周,长葛市老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伟,男,40岁,汉族。原告张铁林诉被告张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依法受理,2013年12月23日原告张铁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铁林撤回对被告张伟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张铁林负担。审 判 长 武燕子审 判 员 任伟娜人民陪审员 陈 琦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