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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合高新执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北京飞鹰超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与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飞鹰超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熔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合高新执字第00049号申请执行人:北京飞鹰超华会展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泽宇,总经理。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洪樑,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3)合高新民一初字第0137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上述民事判书内容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熔盛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民币358858元,其中合同价款344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420元(暂计至2013年11月15日,之后以本金344000元为基数,以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2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233元,执行费520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尹 刚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武国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