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文登市总工会与文登中原美包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登市总工会,文登中原美包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文登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文宋民一初字第383号原告文登市总工会,住所地文登市文山路111号。法定代表人李方成,公会主席。委托代理人邵术强。被告文登中原美包有限公司,住所地文登市宋村镇。法定代表人李盛大,董事长。本院于2013年11月25日立案受理文登市总工会与文登中原美包有限公司拖欠会费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文登市总工会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文登中原美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登市总工会撤回对被告文登中原美包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9元,由原告文登市总工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栾哲元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慈润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