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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邹民初字第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与于曙光、山东鼎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于曙光,山东鼎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超群,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孙学强,山东东尉集团有限公司,赵洪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邹民初字第99-1号原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黛溪六路139号。法定代表人高宽,系公司董事长。被告于曙光。被告山东鼎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东尉村。法定代表人王超群,经理。被告王超群。被告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焦桥镇驻地。法定代表人孙学强,经理。被告孙学强。被告山东东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县长山镇东尉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赵洪林,系公司董事长。被告赵洪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德利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于曙光、山东鼎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超群、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孙学强、山东东尉集团有限公司、赵洪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立即冻结被告在银行的存款29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且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于曙光、山东鼎峰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王超群、山东聚龙服装有限公司、孙学强在银行的存款299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成 涛审判员 王淑通审判员 刘明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盖立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