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殷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唐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韩陵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唐某某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号和挂豫EG0**号货车,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号和挂豫EG0**号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