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殷执字第33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2-03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冯某某、唐某某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冯某某,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332-2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1964年12月7日,住河南省滑县。被执行人冯某某,男,1979年12月29日生,住河南省汤阴县。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67年7月28日生,汉族,住韩陵山。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冯某某、唐某某一案,我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号和挂豫EG0**号货车,现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冯某某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该车辆的查封、扣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冯某某豫EW51**号和挂豫EG0**号货车的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刘家梁审判员 苏富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