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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民一初字第22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何迎春与吴珂、河南省茂源纺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迎春,吴珂,河南省茂源纺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民一初字第2258号原告何迎春,女,汉族,1969年6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张华敏,荥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吴珂,女,汉族,1987年6月7日出生。被告河南省茂源纺染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迎春与被告吴珂、河南省茂源纺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迎春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迎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何迎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迎春负担。审 判 长  李慧娟人民陪审员  程景府人民陪审员  宋德奎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晓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