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民终字第213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4-04
案件名称
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与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商奇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商奇海,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盐民终字第21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人民中路91号。法定代表人林财发,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商奇海,男,1982年4月5日生。原审被告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曹安公路3918号201室。法定代表人詹学平,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商奇海以及原审被告上海鑫飞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3)亭民初字第36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盐城市国飞绿色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本院决定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曦希代理审判员 曹 荣代理审判员 樊丽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筱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