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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民初字第730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0

案件名称

蒲德水诉王小娥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德水,王小娥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开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开民初字第730号原告蒲德水,男,汉族,生于1982年4月21日。委托代理人谢海成,开封市龙庭区午朝门法律服务所被告王小娥,女,汉族,生于1984年6月1日。原告蒲德水诉被告王小娥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向被告送达了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向原、被告送达了告知权利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于2013年12月19日对此案进行公开开庭审理,原告蒲德水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小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阴历6月22日生育一女名叫蒲某某,由于婚前基础不好,婚后性格脾气差距很大,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长期以来难以沟通导致无法共同生活,现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由原告抚养,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被告承担。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5年1月12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2008年阴历6月22日生育一女名叫蒲某某。本院认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系合法夫妻。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告蒲德水提出原、被告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蒲德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蒲德水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冰陪审员 朱露露陪审员 马兆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