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献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石汝海与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汝海,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石汝海,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南城兴建钢模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石汝臣,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汝海与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汝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石汝海负担,退还原告石汝海1889元。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