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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献民初字第2329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9-16

案件名称

石汝海与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汝海,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献民初字第2329号原告石汝海,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系献县南城兴建钢模厂业主。委托代理人石汝臣,男,汉族,住河北省献县。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汝海与被告盐城市苏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石汝海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汝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78元,减半收取1889元由原告石汝海负担,退还原告石汝海1889元。审判员  闫丽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海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