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47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陈瑞,华语教学出版社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瑞,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渝一中法民终字第0524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瑞,男,汉族,1949年10月29日出生,退休人员。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君校,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法定代表人李建勋,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松,男,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采购分公司调配科科长。上诉人陈瑞与被上诉人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产品责任纠纷一案,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23日作出(2013)沙法民初字第07114号民事判决,上诉人陈瑞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1月28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询问,上诉人陈瑞、被上诉人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的委托代理人何松到庭参加询问,被上诉人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瑞在一审中诉称,2012年2月11日,陈瑞在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购买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一书,书价25元。该书中记载有“鄱阳湖魔鬼水域”、“奉节天坑地缝之谜”、“旅鼠为何跳海自杀”等三篇文章。陈瑞认为该三篇文章没有事实根据和科学依据,系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胡编乱造,为知识性错误。陈瑞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的行为已侵犯陈瑞享有在消费时接受诚实信用服务的权利,构成欺诈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院判令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共同赔偿陈瑞25元。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审中书面辩称,《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确有记载上述三篇文章内容,该内容系作者摘自国内权威网站,且出版物内容系智力成果,并非产品,不应承担产品侵权责任。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在一审中书面辩称,《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是由华语教学出版社向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供货的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正规、合法出版物。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经营品类均系开敞性销售,陈瑞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购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未受到任何人的诱导、欺诈。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1日,陈瑞在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购买由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出版的《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一书,书价25元。在该书中记载有“鄱阳湖魔鬼水域”、“奉节天坑地缝之谜”、“旅鼠为何跳海自杀”等三篇文章。陈瑞认为该三篇文章内容不属实,系知识性错误,便以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的行为侵犯了陈瑞享有在消费时接受诚实信用服务的权利,构成欺诈行为,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法院判令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共同赔偿陈瑞25元。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以及陈瑞提供的《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中国地理悬疑大揭秘》、《重庆晨报》、新浪读书频道连载:方舟子破解世界之谜、发票,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提供的发书清单等证据证明。这些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已经一审庭审质证和一审法院审查,其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一审法院认为,出版物中的知识性、科学性内容系通过信息加工,以一定物质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提供的该智力成果是否有误,均不应承担侵权法上的产品质量责任。同时,陈瑞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因其未能举证证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有欺诈行为,一审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陈瑞已预交),由陈瑞负担。陈瑞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2013)沙法民初字第07114号民事判决,请求法院判令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共同赔偿陈瑞25元。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一审判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认定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有欺诈行为。(2)陈瑞提出事实来证明了书中所谓科学事实是虚构的谎言,但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这属于默认。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书面答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事实和理由:1、《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一书所涉及的内容,作为现今没有找到科学答案的神秘现象,是没有标准判断其知识性、科学性的。2、出版物中的知识性、科学性内容系通过信息加工,以一定物质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其并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该智力成果无论是否有误,都不应承担侵权法上的产品侵权责任。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答辩称,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作为产品销售方有合法的进货渠道和出版社的发货清单,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是开敞式售书,陈瑞购书是自愿和真实意思表示,并不存在欺诈。二审审理中,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向本院举示了初中语文二年级教材,证明《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中“旅鼠为何跳海自杀”这篇文章是真实且有根据的。陈瑞对此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所说为谎言,一审已举示网上下载的《奔赴“死亡之旅”的旅鼠》足以反驳。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事实相同。本院认为,出版物中的知识性、科学性内容系通过信息加工,以一定物质载体形式表现出来的智力成果,此智力成果代表了作者对事物的观点,知识性、科学性的观点是可以探讨和论证的,仅凭有不同的观点并不能认定其中任一种观点构成欺诈。陈瑞在一审审理中举示的《中国地理悬疑大揭秘》、《重庆晨报》、新浪读书频道连载:方舟子破解世界之谜亦代表了作者的观点,其举示的上述证据并不能充分地证明《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中“鄱阳湖魔鬼水域”、“奉节天坑地缝之谜”、“旅鼠为何跳海自杀”三篇文章所涉内容为胡编乱造的知识性错误,进而亦不能充分地证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在销售《地球神秘现象大全集》一书时有欺诈行为。因此,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的规定。另,陈瑞要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的规定,确认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对陈瑞提出的书中所谓科学事实是虚构的谎言的诉讼主张既未表示承认也未表示否认的诉讼行为为默认行为,此上诉理由与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重庆新华传媒有限公司沙坪坝重庆书城的答辩所构成的诉讼事实不符合,本院对此上诉理由不予支持。综上,陈瑞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对陈瑞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陈瑞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孔繁树审判员 晏 芳审判员 申和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