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陵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王小虎与吴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陵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王小虎,男,住德州市德城区。被申请人吴超,男,住陵县。申请人王小虎与被申请人吴超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车辆进行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超驾驶的鲁NXXX**号小型普通客车一辆。查封期间,被申请人如提取车辆,可向本院提交相应担保。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谷永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綦伟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