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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江岸催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宜都鑫久工贸有限公司、严长青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宜都鑫久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江岸催字第00022号申请人宜都鑫久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都市红花套镇周家河村一组。法定代表人严长青,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宜都鑫久工贸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二0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50200051-20065808,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0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天和康佳医药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康乐舒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宜都鑫久工贸有限公司,支付人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宜都鑫久工贸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东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金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丹青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