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红民一初字第1450-1号
裁判日期: 2013-12-23
公开日期: 2021-03-19
案件名称
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与徐州江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徐州江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一初字第1450-1号原告: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新乡市五一路。法定代表人:吕振华。委托代理人:张振卿,该公司业务经理。被告:徐州江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贾汪区青山冶金工业园。本院在审理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诉徐州江海源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协议纠纷一案中,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23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新乡市联众塑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新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习坤 微信公众号“”